南京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争议标的额6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
- 时间: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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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达清南京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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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争议标的额6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6月13日,在万州区法院经开区人民法庭的调解下,三方当事人当庭签署调解协议,通过“商事纠纷商会解”联动调解机制实现了互利共赢。
据悉,2016年起,为方便某超市与某盐化公司之间的食用盐采购项目,某管理公司与某盐化公司达成交易模式:由某管理公司代某超市垫付某盐化公司货款,后某超市再支付某管理公司相应款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某盐化公司与某超市结算周期长、无法开具发票,致使某管理公司无法收回近200万元垫付款。因某管理公司正出于经营困难之际,为给公司注入更多资金,某管理公司将某盐化公司与某超市诉至法院。
“某管理公司与我们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且我们与某盐化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均已对账、结算完毕,应该由某盐化公司承担责任。”“你们之间的合作模式是怎样的?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价实际权利人是谁?”承办法官分别向某超市和某盐化公司了解案情。
“三家企业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而且还要继续合作。对于这样的案件,调解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在案件分析研判会上,承办法官表示,充分发挥“法院+商会”调解作用,通过各方证据交换,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希望通过反复沟通协商,促成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事不宜迟,承办法官迅速启动“商事纠纷商会解”联动调解机制,将案件精准导入商会调解“快车道”,并邀请了万州经开区商会秘书长龙涵李钰以特邀调解员身份全程参与案件调解。
“依据盐化行业运营规则和市场交易惯例,作为销售方的某超市,某管理公司与你们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买卖合同,各方应按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全面履行义务;同时,作为生产方的某盐化公司,在产品生产交付中都应及时开具发票,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其实,我们大家都可以退让一步,某盐化公司将对某超市享有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给某管理公司,某管理公司自愿放弃对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特邀调解员化身“行业术语翻译官”和“成本核算师”分别给某管理公司、某盐化公司开展调解。
“我们可以组织各方来对共同的账目以及未付款项将进行确认,一起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面对各方在债权转让细节与付款方式上的分歧,承办法官给出解决方案。
最终,在四个小时的协商调解下,双方就未付款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完成债权的数额及性质确认,由某超市支付某管理公司货款165万元,最终,这场跨多省的企业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标题:南京讨债公司成功调解争议标的额600余万元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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