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口头合伙合同纠纷,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 时间: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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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收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口头合伙合同纠纷,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案情简介】
姚某与戚某系同乡,戚某提议合伙加盟经营快餐店,二人约定各出资 10 万元作为启动资金。戚某先行筹备并让店铺步入正轨后,姚某正式加入,双方仅通过口头及微信沟通约定合伙事宜,未签订任何书面合伙协议。随后姚某分三次转账 10 万元至戚某账户,其夫妻二人也到店参与日常经营。经营一段时间后,姚某发现店铺前期投入无需 10 万元,且无法查看经营账目、未获得任何收益,遂对戚某产生质疑,提出退出合伙并要求返还 10 万元出资款,同时分割经营收益。双方沟通时情绪激烈,多次发生冲突并报警,经基层警务部门协调,二人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妥善化解这场生产经营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申请后,第一时间向双方核实纠纷细节,全面掌握事情原委。调解初期,双方矛盾持续激化,姚某因质疑出资款使用、未获收益,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沟通中情绪失控损坏店内收款设备;戚某则表示,姚某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姚某妻子还通过微信对其进行言语侮辱,给自身及家人造成精神伤害,因此坚决拒绝退还全部出资款,甚至提出要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现场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打破僵局,调解员及时采用“背对背” 调解方式,分别倾听双方诉求与苦衷。姚某坦言,10 万元是家庭全部积蓄,妻子此前有轻度抑郁,此次投资失利与纠纷困扰让其精神压力剧增,甚至出现轻生念头,自己只想尽快退出合伙拿回资金,避免妻子状况恶化。戚某则称,当初念及同乡情分,才同意在店铺盈利后让姚某加入,如今合伙关系破裂、经营受扰,自身也蒙受损失,虽同意姚某退伙,但无法全额退还 10 万元出资。
掌握核心矛盾后,调解员从法律与情理双方面开展劝导。法律层面,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阐释,合伙关系以共同事业为目的,合伙人需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本案中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已构成合法合伙关系,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伙,已具备协商基础。情理层面,调解员提醒姚某,合伙经营需共同承担风险,不能仅主张收益而回避责任;同时劝说戚某,姚某夫妇加入后切实出钱出力,且家庭情况特殊,望同乡之间相互体谅。在调解员耐心疏导与法理阐释下,双方情绪逐渐平复,愿意理性协商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细致沟通与协调,姚某与戚某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正式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关闭该快餐店,共同承担经营期间的全部风险;随后共同梳理核对合伙经营期间的所有账目,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分割经营收益;最终依据店铺闭店清算结果,双方结清所有款项。双方明确此次调解为最终处理结果,就此了结全部争议,不再就此纠纷提出其他诉求。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口头合伙合同纠纷,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法律认可口头形式的合伙约定,纠纷仍需遵循合伙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核心原则。调解员精准把握纠纷特性,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开展调解,有效提升劝说的说服力。同时,双方私下沟通时情绪冲动、行为过激,多次引发冲突,人民调解为双方搭建了理性沟通的平台,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灵活运用“背对背” 调解技巧,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快速找准矛盾症结,兼顾法理与情理,既维护了合伙关系的法律准则,又考量到当事人的实际困境与同乡情谊,最终成功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也为同类口头合伙纠纷的调解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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