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讨债成功调解一起典型的农村不动产相邻权纠纷
- 时间: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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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追回深圳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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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讨债成功调解一起典型的农村不动产相邻权纠纷。
基本案情
涌泉镇同德村村民李某与张某为同村邻居,系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张某合法享有位于李某房屋旁一块空地的使用权,该空地原呈自然斜坡状,因地势平缓、路径便捷,已形成历史通行习惯,李某及其家人日常出行均需经该斜坡往返。2026年1月,张某为改善空地使用条件,未经与李某协商,自行将斜坡整体铲平改造。改造后,空地与李某房屋门口形成约30厘米的高度差,且边缘未设置防护设施,不仅导致李某及家人(含年迈老人)出入时需攀爬台阶,通行极为不便;更因铲平施工改变了原有地形结构,李某房屋地基裸露面积增加,遇雨天易发生雨水倒灌,墙面已出现轻微返潮现象,存在安全隐患。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恢复斜坡或采取防护措施,张某以空地属自有产权为由拒绝协商,导致双方发生冲突,李某向涌泉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一)受理申请,实地核查
涌泉司法所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前往同德村村委会,向村干部核实空地权属、历史使用情况及双方的矛盾背景,确认张某持有该空地的合法权属证明,李某通行该斜坡已逾十年,属历史形成的必要通行路径。随后,调解员赶赴现场实地勘查,测量空地改造后的地形数据,拍摄房屋返潮、通行障碍等影像证据,并分别向李某、张某及周边邻居单独询问,固定纠纷事实。
(二)释法明理,分侧疏导
调解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开展工作。针对张某,调解员明确告知:不动产权利人虽对自有土地享有使用权,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滥用权利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张某擅自改造空地导致李某通行受阻、房屋受安全威胁,已构成对李某相邻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责任。针对李某,调解员安抚其焦虑情绪,说明张某改造自有空地的合理诉求,建议双方各退一步,通过合理设置防护设施、优化通行路径等方式平衡权益,而非单纯要求恢复原状。经过调解员耐心疏导,张某认识到自身行为未兼顾邻里利益,李某也同意在保障通行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张某对空地的合理利用。
(三)面对面协商,达成共识
在双方情绪平复、认知达成基本一致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面对面调解会。张某首先就改造前未与李某沟通的行为表示歉意,承认未考虑到地形变化对邻居的影响;李某也表示理解张某改造空地的需求,愿意协商解决方案。调解员结合现场勘查情况,提出“安全防护+便利通行”的调解方案,经双方充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涌泉司法所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在空地靠近李某房屋一侧设置高度不低于80厘米的防护栏(采用防腐木材材质),并做好地基防渗处理,防止雨水侵蚀李某房屋地基;
2.李某不得干涉张某在该空地范围内的合法使用行为(不得搭建构筑物、堆放杂物等影响张某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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