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讨账公司调解A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先行向死者家属支付人民币10万元
- 时间: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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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追回深圳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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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刘某为十堰A物流公司运输车辆时,因违规“车背车”发生追尾事故身亡。家属要求工伤赔偿,公司以刘某违规为由拒绝,双方激烈对峙。经信访转入东城开发区综治中心调解后,调解员采取“法理情”结合策略,分头向家属释明法律风险,向企业阐明工伤赔偿义务及保险理赔逻辑,最终促成双方于2025年1月13日达成协议: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丧葬费,家属配合保险理赔。协议当日履行,纠纷高效化解。本案通过“访调对接”平息了矛盾,凸显了普法与柔性调解的关键作用。
情况介绍
2024年12月27日,驾驶员刘某受十堰A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负责运送两辆重型商品自卸货车。为节省运输成本,刘某在运送过程中违规采用了“车背车”的运输方式。当日,刘某驾驶车辆行至张湾区某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刘某身受重伤,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悲痛万分,随即召集多名亲属前往物流公司进行交涉,强烈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费用。家属方认为,刘某是在为物流公司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而物流公司则认为,刘某在运输过程中采取的“车背车”方式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刘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拒绝直接家属的赔偿要求,双方以过多次自行协商均演变成激烈争执,未能取得任何进展。其间,家属情绪激动,一度采取围堵公司办公场所等过激行为,导致矛盾持续激化,事态升级。
2025年1月,刘某的家人先后到市、区两级信访部门上访,请求政府介入处理赔偿事宜。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访调对接”工作机制要求,该信访事项被迅速转交至东城开发区综治中心处理。综治中心受理后,立即启动应急调解机制,组织了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和村居法律顾问共同组成专项调解工作组。
调解工作初期,局面因多重因素陷入僵局。由于事故调查初步显示刘某在事故中确存在操作不当的主要过错,但家属情绪处于极度悲伤与愤怒之中,认为物流公司在亲人离世后不积极善后,而急于划分责任、推卸义务,因此强烈要求公司必须先足额支付赔偿,如果诉求得不到满足将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维权。而物流公司则坚持“先完成保险理赔,再行赔付”的立场,既担心若先行向家属支付大额赔偿,后续可能无法从保险公司顺利获得理赔款,又坚持认为死者自身过错明显,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立场尖锐对立,互不相让。
面对复杂局面,调解员采取分头行动:一方面,耐心倾听家属诉求,给予情感慰藉,同时明确指出采取围堵等过激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引导其依法理性维权;并依据事实,客观说明事故中死者存在的主要过错,详细阐释民事损害赔偿遵循的“过错责任原则”及“过失相抵”规则,使其理解法律上不存在“无条件全额赔偿”的依据。另一方面,向物流公司负责人详细释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着重解析雇主责任险的性质与功能,强调其设立初衷就是为了分散雇主的用工风险、保障雇员权益,雇主不能因雇员存在过错而完全免除自身的法定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除了详细说明雇主责任险的理赔条件,重点围绕“过错对赔偿责任比例的影响”进行普法,并结合已判决的类似案例进行解释说明,引导家属理性评估自身诉求的合理性;针对物流公司,调解员则从企业社会责任、人道主义关怀以及法律规定等多维度进行劝说,并强调明确作为雇主所负有的基础赔偿义务,通过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条款,帮助公司分析其保险理赔的可行性,消除其对“垫付后无法理赔”的过度担忧。
经过调解专班连续多日耐心细致的反复沟通、精准的法律条款解释和持续的情感疏导,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开始更加理性地审视自身立场与法律责任,此时调解专班立即抓住时机,又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终于于1月13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A物流有限公司同意先行向死者家属支付人民币10万元,专项用于丧葬事宜;家属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后,立即负责办理死者的火化及安葬后事,并积极配合物流公司收集、提供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协议签订当日,物流公司立即足额支付了10万元,家属方也依约妥善办理了安葬手续,一场纠纷也就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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