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追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林木买卖定金合同纠纷
- 时间: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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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追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林木买卖定金合同纠纷。针对案例涉及的定金效力、违约责任及办证义务等争议,司法所依法依理开展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据悉,江某经中间人梁某居间介绍,与覃某达成林木买卖合意,约定交易金额二十余万元。随后,江某通过线上转账方式向覃某支付人民币2万元。在后续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江某认为,覃某未能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擅自将林木转售他人,构成根本违约,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覃某则称,其已尽到协助办证的附随义务,未能办证系不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所致;同时指出江某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购木款,先行构成违约。覃某强调,双方口头明确该2万元为“定金”,依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且其转卖行为发生在江某逾期付款之后,具有正当性。
因双方就定金是否应予返还及返还数额争执不下,经多次自行协商未果,遂共同向东荣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受理案件后,东荣司法所调解员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精准锁定本案两大法律争点:一是案涉2万元款项是否符合定金的法定构成要件及成立要件;二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定金罚则如何适用。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秉持客观中立立场,紧扣法律条文并结合具体案例向双方释法析理: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双方虽口头提及“定金”二字,但缺乏书面合同予以固定,极易引发定性争议,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其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适用定金罚则。调解员在厘清法理的基础上,引导双方正视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缔约瑕疵与履约过失,权衡诉讼成本与执行风险,经过多轮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沟通,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实现了定纷止争。
这起定金合同纠纷的成功化解,既消除了讼争隐患,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通过身边案例警示群众:大额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合同,避免仅以口头形式约定重要事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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